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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:深化工业废气治理 实施“十百千”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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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

我省是国家确定的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之一。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,加快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》(国发〔 2018 〕 22 号)要求,制定本行动计划。

一、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

(一)总体要求。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,认真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,坚决执行省委、省政府决策部署,坚持全民共治、源头控制、综合治理、重点突破,以推进产业、能源、运输、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为重点,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,全面开展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,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,实现环境效益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,为高标准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、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、实现“两个高水平”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。

(二)主要目标。 经过3 年努力,大幅减少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,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( PM 2.5 )浓度,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,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,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。 到2020年,全省设区城市 PM2.5平均浓度力争达到 35 微克 / 立方米,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 82.6% ,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 年下降25% 以上;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 2015年下降 17% 以上;基本消除重点领域臭气异味, 60% 的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,涉气重复信访投诉量比 2017 年下降30% 。

二、加快落后产能淘汰,调整优化产业结构

(三)优化产业布局。 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,推动实施一批化工、水泥、平板玻璃、焦化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;城市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、转型发展、就地改造、域外搬迁等方式,推动转型升级。 禁止新增化工园区,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。 各地已明确的退城企业,要明确时间表,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。 深化“亩均论英雄”改革。 全面开展企业综合评价,推进产业和区域综合评价,建立健全用能、排污等要素优化配置机制。 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经信委牵头,省环保厅等参与,市、县〔市、区〕政府负责落实。 以下均需市、县〔市、区〕政府落实,不再列出)严格环境准入。 各地完成生态保护红线、环境质量底线、资源利用上线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,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、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。 修订完善高耗能、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,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。

积极推行区域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,新、改、扩建化工、钢铁、石化、焦化、建材、有色金属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,应满足区域、规划环评要求。 (责任单位:省环保厅牵头,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经信委、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)

(四)严控“两高”行业产能。 严禁新增钢铁、焦化、电解铝、铸造、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;严格执行钢铁、水泥、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;新、改、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,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。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。 严格执行质量、环保、能耗、安全等法规标准和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。 严防“地条钢”死灰复燃。 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,需退出配套的烧结、焦炉、高炉等设备。 (责任单位:省经信委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,省环保厅、省财政厅、省安监局、省质监局等参与)

(五)全面整治“散乱污”企业。 全面开展“散乱污”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。 根据产业政策、产业布局规划,以及土地、环保、质量、安全、能耗等要求,结合各地实际,制定“散乱污”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。 实行拉网式排查,建立管理台账。 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,实施分类处置。 列入关停取缔类的,基本做到“两断三清”(切断工业用水、用电,清除原料、产品、生产设备);列入整合搬迁类的,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、现代化的原则,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;列入升级改造类的,树立行业标杆,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,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。 建立“散乱污”企业动态管理机制,坚决杜绝“散乱污”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“散乱污”企业异地转移、死灰复燃。 2018 年完成 5000 家以上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“散乱污”企业清理整顿任务; 2019年基本完成整治任务。 (责任单位:省环保厅、省经信委牵头,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国土资源厅、省质监局等参与)

(六)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。 壮大绿色产业规模,发展节能环保产业、清洁生产产业、清洁能源产业,培育发展新动能。 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,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,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,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。 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,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,培育一批高水平、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。 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牵头,省经信委、省环保厅、省科技厅等参与)

三、大力实施“十百千”工程,深化工业废气治理

(七)全面推进重点行业废气治理。 以石化、化工、工业涂装、合成革、纺织印染、橡胶和塑料制品、包装印刷、钢铁、水泥、玻璃等10 个行业为重点,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。 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颗粒物、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 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,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,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。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。 开展钢铁、建材、有色金属、火电、焦化、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,建立管理台账,到 2019 年底前,完成物料(含废渣)运输、装卸、储存、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任务。 (责任单位:省环保厅牵头,省经信委、省发展改革委〔省能源局〕等参与)

(八)全面推进工业园区废气治理。 以 100 个重点工业园区为抓手,全面推进各类工业园区废气治理。 各地要编制工业园区废气专项整治方案,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查,建立涉气排放企业清单,明确具体整治要求和重点整治项目,落实网格化管理。 到2020 年底,完成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整治,园区内涉气企业废气收集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,废气收集率和排放达标率明显提升,企业环保档案管理规范完整,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。 (责任单位:省环保厅牵头,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经信委等参与)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、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。 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。 对开发区、工业园区、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,限期进行达标改造,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。 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,积极推广集中供热。 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,配备高效治污设施,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。 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牵头,省经信委、省环保厅、省科技厅、省商务厅等参与)

(九)全面推进工业企业废气治理。 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水平,以每年完成 1000 个工业废气重点治理项目为抓手,全面推进工业企业废气治理,建立完善“一厂一策一档”制度。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,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,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,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。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,到 2020 年底前,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。 (责任单位:省环保厅牵头,省经信委等参与)

四、推进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,加快调整能源结构

(十)大力发展清洁能源。 大力实施浙江省建设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( 2018 — 2020 年)和浙江省天然气发展三年行动计划( 2018 — 2020 年)。 按照宜气则气、宜电则电的原则,积极引导用能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,到 2020 年,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8% 。 到 2020 年,基本完成省级干线管网建设,基本实现天然气县县通,进一步完善城乡配气管网,全省天然气消费量达到 160 亿立方米。 有序发展水电,安全高效发展核电,优化风能、太阳能开发布局,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、地热能等。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,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、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。 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,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。 继续落实好优先发电和购电制度,保证省内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。 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〔省能源局〕牵头,省财政厅、省建设厅等参与)

(十一)控制煤炭消费总量。 严把耗煤新项目准入关,实施煤炭减量替代。 不再新建35 蒸吨 / 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。 到2020 年,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 42.8% 以下,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 2015 年下降 5% 。 按照煤炭集中使用、清洁利用的原则,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,提高电力用煤比例, 2020 年全省发电和集中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达到国家要求。 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,替代规模达到国家要求。 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〔省能源局〕牵头,省环保厅、省电力公司等参与)

制定专项方案,大力淘汰关停环保、能耗、安全等不达标的 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。 淘汰镇海电厂4台共86万千瓦和舟山电厂2台共26万千瓦煤电机组,按计划淘汰其他燃煤热电机组。 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、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,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,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。 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,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清洁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。 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,到2020年,接受外送电量比例达到38%以上。 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〔省能源局〕牵头,省环保厅、浙江能源监管办、省电力公司等参与)

(十二)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。 巩固禁燃区建设成果,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。 全面淘汰10蒸吨 / 小时及以下燃煤    锅炉,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茶水炉、经营性炉灶、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。 基本淘汰10蒸吨 / 小时以上35蒸吨/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。35蒸吨/小时及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。 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;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。 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〔省能源局〕、省质监局、省环保厅牵头,省经信委、省财政厅等参与)

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,加快供热管网建设,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,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。 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,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,可按照减量或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或改用天然气锅炉。2020年底前,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。 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〔省能源局〕牵头,省环保厅、省建设厅等参与)

(十三)提高能源利用效率。 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双控。 大力开发、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,实现重点用能行业、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。 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(产值)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。 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,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,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。 加强公共建筑用能监管,推进既有公共建筑、居住建筑节能改造。 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。 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。 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〔省能源局〕、省建设厅、省质监局牵头,省经信委等参与)

五、推进绿色交通建设,积极调整运输结构

(十四)调整优化运力结构。 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。 到2020 年,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 10% 。 大力推进海铁联运,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 10% 以上。 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。 到2018年底前,沿海主要港口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;到2020年采暖季前,沿海主要港口的矿石、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。 支持钢铁、电力、焦化等重点企业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,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。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。 依托铁路物流基地、公路港、沿海和内河港口等,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(物流园区)建设,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。 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,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。 鼓励发展江海联运、江海直达、滚装运输、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。 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。 中国(杭州)跨境电子商务空港园区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物流园区、乐清湾港区物流园、湖州铁公水综合物流园区、长兴综合物流园区、浙中公铁联运港、义乌西铁路货场等 7 个物流园区加快建设衔接两种以上运输方式。 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交通运输厅牵头,省海港委、省财政厅、省环保厅、杭州铁路办事处、省海港集团、省能源集团等参与)

(十五)加快车船结构升级。 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。 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、环卫、邮政、出租、通勤、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,全省使用比例达到80% 。 港口、机场、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。 到 2020 年底前,杭州市、宁波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。 在物流园、产业园、工业园、大型商业购物中心、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。 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。 到2020年,全省建成充电(加气)站1000座、充电桩21万个。 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〔省能源局〕、省交通运输厅牵头,省经信委、省海港委、省财政厅、省建设厅、省环保厅、省邮政管理局、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、省电力公司、杭州铁路办事处等参与)

大力淘汰老旧车辆。 采取经济补偿、限制使用、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,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,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“油改气”的老旧燃气车辆。 各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。 自2019年7月1日起,全省实施国六排放标准。 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。 (责任单位:省交通运输厅牵头,省环保厅、省经信委、省公安厅、省财政厅、省商务厅等参与)

推进船舶更新升级。 自2018年7月1日起,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。 推广使用电、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。 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,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,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。 (责任单位:省交通运输厅牵头,浙江海事局、省海洋与渔业局、省环保厅、省经信委、省发展改革委〔省能源局〕、省财政厅参与)

(十六)提升燃油品质。 到2018年底前,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,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,实现车用柴油、普通柴油、部分船舶用油“三油并轨”。 落实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政策。 研究销售前在车用汽柴油中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。 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〔省能源局〕、省商务厅牵头,省财政厅、省工商局、省质监局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物价局、省环保厅、中石化浙江分公司、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等参与)

(十七)加强移动源污染排放控制。 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,在新车销售、检验、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,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。 构建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,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、注册登记地、排放检验机构、维修单位、运输企业等,实现全链条监管。 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,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、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,并与交通运输、环保等有关部门联网,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,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。 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。 (责任单位:省环保厅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公安厅牵头,省经信委、省质监局等参与)

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。 到2019年底前,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,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,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。 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、港口作业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,推进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和淘汰,港口、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。 到2019年底前,积极推进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。 推动内河船舶改造,继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。 (责任单位:省建设厅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农业厅、省海港委、浙江海事局、省海洋与渔业局、省质监局、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、省环保厅)

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。 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,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。 到2020年底前,主要港口90% 的港口作业船舶、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,沿海主要港口50% 以上专业化泊位(危险货物泊位除外)、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具备岸电供应能力,建设岸电桩200个。 新建码头同步规划、设计、建设岸电设施。 沿海港口新增、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。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,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。 (责任单位:省交通运输厅、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牵头,省发展改革委〔省能源局〕、省海港委、省财政厅、省环保厅、省电力公司等参与)

六、推进面源污染治理,调整优化用地结构

(十八)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和绿化工程。 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。 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、规划,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,依法予以关闭;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,依法责令停产整治,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,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;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,加强修复绿化、减尘抑尘。 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。 加强矸石山治理。 推广保护性耕作、林间覆盖等方式,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。 在城市功能疏解、更新和调整中,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。 开展森林城市建设。建设城市绿道绿廊,实施“退工还林还草”。 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。 (责任单位:省国土资源厅牵头,省林业厅、省农业厅、省建设厅、省环保厅等参与)

(十九)加强扬尘综合治理。 严格施工扬尘监管。 到2018年底前,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。 各类施工场地实现工地周边围挡、物料堆放覆盖、土方开挖湿法作业、路面硬化、出入车辆清洗、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和暂不开发土地临时绿化等“七个百分之百”,《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》规定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,推广使用自动冲洗、雾炮等扬尘防控新技术,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,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,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。 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,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。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,到 2020 年,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% 。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。 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,明显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,到 2020 年底前,设区城市建成区达到 75% 以上,县级城市达到65% 以上。 严格渣土、砂石、水泥等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,运输车辆按规定安装密闭式装置。 实施降尘考核,各设区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/月·平方公里。 (责任单位:省建设厅牵头,省国土资源厅、省环保厅、省商务厅、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)

(二十)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。 坚持堵疏结合,加大政策支持力度,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,到2020年,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% 。 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,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。 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,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。 严防因秸秆、垃圾等露天焚烧造成重污染天气。 (责任单位:省农业厅牵头,省环保厅、省建设厅等参与)

控制农业源氨排放。 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,增加有机肥使用量,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。 到2020年,化肥利用率达到40%以上。 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,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,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,减少氨挥发排放。 (责任单位:省农业厅牵头,省环保厅等参与)

七、实施重大专项行动,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

(二十一)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。 各市制定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,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,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,聚焦重点领域,明确攻坚目标和任务措施。 各地要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。 积极参与国家组织开展的异地交叉执法、驻地督办等行动,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。 (责任单位:省环保厅牵头,省发展改革委〔省能源局〕、省经信委、省财政厅、省建设厅、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)

(二十二)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。 各地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,统筹油、路、车治理,实施清洁柴油车(机)、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,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。 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、注册使用、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,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,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。 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。 (责任单位:省环保厅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公安厅牵头,省发展改革委〔省能源局〕、省经信委、省财政厅、省商务厅、省工商局、省质监局等参与)

(二十三)开展工业炉窑整治专项行动。 各地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。 开展拉网式排查,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,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。 严格实施行业规范和涉各类工业炉窑的环保、能耗等标准。 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,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。 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、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。 取缔燃煤热风炉,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、烘干炉(窑);淘汰炉膛直径 3 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,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;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。 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督查重点任务。 (责任单位:省环保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〔省能源局〕、省经信委、省质监局)

(二十四)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。 严格执行《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( 2017 — 2020 年)》,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南,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,深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。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溶剂型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等项目。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执法行动,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,对治理效果差、技术服务能力弱、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,公布名单,实行联合惩戒;扶持培育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。 到2020年,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20% ,重点行业下降30% 以上。 (责任单位:省环保厅牵头,省发展改革委〔省能源局〕、省经信委、省商务厅、省质监局等参与)

(二十五)推进重点领域臭气异味治理。 加强工业臭气异味治理。 各地全面开展臭气异味源排查工作,组织实施工业臭气异味治理。 督促涉臭气异味企业采取封闭、加盖等收集处理措施,提高臭气废气收集率和处理率,明显减少工业臭气异味排放。 (责任单位:省环保厅牵头,省经信委等参与)

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废物臭气处理。 采取有效防臭除臭措施,提升垃圾处理各环节恶臭治理水平,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泵站臭气异味控制。 严格控制餐饮油烟,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力度,加强规划布局,新建小区需配套设置满足生活需求的餐饮功能用房。到2020年,基本消除城镇生活垃圾废物臭气异味。 (责任单位:省建设厅牵头,省环保厅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、省工商局等参与)

八、强化区域联防联控,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

(二十六)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。 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,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、年度计划、目标、重大措施等,推动长三角区域在环境政策、标准、监测、执法、科研和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等方面的协作。 (责任单位:省环保厅牵头,省级有关部门参与)

(二十七)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。 完善全省监测预报共享平台,到 2018 年底前,省预报部门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 7 天预报能力。 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。 落实长三角区域应急预警标准,按照统一发布的预警信息,各相关城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,实施区域应急联动。 (责任单位:省环保厅牵头,省气象局等参与)

(二十八)夯实应急减排措施。 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,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,黄色、橙色、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 10% 、 20% 、30% 。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,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,实施“一厂一策”清单化管理。 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,对钢铁、建材、焦化、有色金属、化工、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,实施应急运输响应。 (责任单位:省环保厅牵头,省交通运输厅、省经信委等参与)

(二十九)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。 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,各地针对钢铁、建材、焦化、铸造、有色金属、化工等高排放行业,制定错峰生产方案,实施差别化管理。 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、工序和设备,载入排污许可证。 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,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,实施停产。 属于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限制类的,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。 (责任单位:省经信委、省环保厅)

九、加强机制创新,建立健全大气环境监管体系

(三十)完善法规标准体系。 严格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。 加快制订我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, 2018 年制定完成燃煤电厂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制性地方标准。 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评估,充分发挥标准引领、倒逼作用。 (责任单位:省环保厅、省质监局)

(三十一)完善大气监测监控体系。 升级完善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,加强浙北大气污染重要传输通道和重污染区域高等级监测站点建设,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,提升大气环境遥感监测能力。 结合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、大气光化学监测网、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,加快提升我省PM2.5化学组分及光化学污染监测能力和分析水平,强化大气污染源追踪解析。 适当增加县级城市自动监测站点,逐步推进乡镇(街道)、农村大气环境监测,在舟山群岛新区、8个国家高新区、100个重点工业园区及大型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。 加强降尘量和酸雨监测,到2018年底前,各县(市、区)完成降尘量监测点位布设,建成全省酸雨自动监测体系。 开展清新